[原典]以不贪为宝。
——春秋·左丘明《左传·襄公十五年》
[注译]我把不贪当做宝物。
[解读]鲁襄公十五年,宋国有人得到一块玉石,献给时任宋国“司城”(掌管工程的官)的乐喜。乐喜不接受,献玉人说:“我把玉石给玉匠看过,他认为是宝物,因此我才敢进献给您。”乐喜说“我把不贪看做宝物,你把玉石作为宝物,如果你把玉石给了我,我和你都失去了宝物,不如大家都保有自己的宝物。”在玉石面前,乐喜如此守身如玉,实在是难能可贵。为人做官,立身行事,应如乐喜不贪、戒贪、去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