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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组织选举工作问答(二)

发布日期:2023-02-09 15:39来源:中共合肥市委党校 阅读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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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,上级党组织是否可以指定某些党员作代表候选人?

根据党章和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》的规定精神,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,上级党组织不能指定某些党员作代表候选人。

2.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,是否仅限于从本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?

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,不限于从本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。也就是说,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时,其代表候选人,不仅可以是本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,也可以是本级党代表大会所辖党组织范围内的党员,还可以是上级党代表大会所辖党组织范围内的党员。

3.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,选出的代表已调离原选举单位后,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?

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,选出的代表在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内调动工作的,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。如已调离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,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,则不能作为代表出席党代表大会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工作需要和条件允许,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代表。

4.在什么情况下代表视为出缺,出缺后怎么办?

经党员大会(党代表大会)选举产生的代表,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,一般可视为出缺:

死亡;

患精神疾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;

本人辞去代表资格,并经选举单位多数党员(代表)同意;

由于各种原因被取消代表资格;

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,调到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外单位工作,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。

党代表大会召开前,由同一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出缺数量较多的,根据工作需要,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。因时间关系来不及补选的,经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,也可以不再补选。